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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289号

更新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3409 次 标签: 显失公平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289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应坚持主客观双要件。商业交易的公平问题,不能以客观上的价格结果为唯一标准,海应以交易双方是否充分掌握了标的价值的信息和双方是否经过充分的谈判等作为主管考量因素。双方掌握标的价值信息基础上经过充分谈判的结果,即便客观上不公平,也不能轻易地适用《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将合同予以撤销或价格变更。
【裁判摘要】可变更行为的除斥期间如何起算——《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此后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首先《合同法》作为法律的位阶效力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民通意见》,且《合同法》颁布在《民通意见》之后,法理上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其次,学理上通常将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称为撤销权,即撤销权包括了变更权。再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事由是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包括变更权、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权利存在不同的除斥期间需适用不同的法律,并不符合通常的立法逻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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