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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0号

更新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3825 次 标签: 重大误解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0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知悉受让股权公司财产状况的,不构成重大误解——股东受让人以对所受让股权的公司资产情况发生误认为由,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股份转让合同,请求退回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转让方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之前受让人对公司财产情况知情的,不成立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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