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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54号

更新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4150 次 标签: 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54号
【裁判要旨】转让人伪造签名处分他人股份,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可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股权转让人伪造权利人签名转让其股份,权利人不认可的,转让合同不能成立。股权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股权原权利人因丧失股权和股东身份的,可以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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