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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4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345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价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4号
【裁判要旨】在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就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鉴于所谓新股东在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并不具备向桑正公司增资的主体资格,对于受让方多支付的转让款,出让方主张为增资款不能成立,出让方应当将受让方多支付的差额部分进行返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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