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72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30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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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7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即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即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