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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5297 次 标签: 案外人申请再审 共同侵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裁判要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审查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在相关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擅自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致使案外人的股权利益受损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进行赔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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