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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16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3239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16号
【裁判要旨】委托持股关系已通过签署《确认函》的方式予以解除,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其签署的《确认函》的事实的,应认定委托持股关系解除。退股款的是否收悉并不能直接证明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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