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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0号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2912 次 标签: 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0号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未按照章程规定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即行转让的,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要求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办理登记的,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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