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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金茂飞与上海哲野印刷有限公司等股权确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3660 次 标签: 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案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85号
【提要】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书面通知征求同意”程序上存在履行瑕疵的,如出让股东已经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同意的,应认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未受到侵害。其他股东应及时表态,如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股权归股东以外的人所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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