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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6-08-27   浏览次数:37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即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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