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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5号

更新时间:2016-08-28   浏览次数:23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5号
【裁判要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审价结论无法得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发包人在施工阶段作出的对工程价款的书面确认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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