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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19号

更新时间:2016-08-28   浏览次数:3989 次 标签: 合同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19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双方存在两份有效补充协议的,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为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未解除其中任何一份,故该两份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两份协议中约定同一内容如有差异,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相关的合同内容,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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