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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住安公司与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10-01   浏览次数:38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逾期不予答复的,其法律后果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即直接采信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计价依据还是判令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建设工程价款暂行办法》第16条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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