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4343号
更新时间:2016-08-30 浏览次数:24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4343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是双方在工程验收时约定包死价不作调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是双方在工程验收时约定包死价不作调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