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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4343号

更新时间:2016-08-30   浏览次数:24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4343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是双方在工程验收时约定包死价不作调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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