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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864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663 次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864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怠于履行报送审计义务的,应当以实际施工人报送的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诺限期向发包人报送决审计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向发包人报送决算资料,导致发包人不能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应当按照其向实际施工人作出的承诺,以实际施工人报送的结算报告载明的数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