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237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24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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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237号
【裁判要旨】双方未约定工程款计付时间,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工程款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双方未约定工程款计付时间,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工程款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