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 1996年3月25日)
【摘要】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摘要】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 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