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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58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2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58号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涉及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工艺改变等因素均可引起工程价款的增加,因此,工程价款的增加并不必然由工程量增加引起,不能简单以增加工程价款除以合同约定的“日完成工程价款”确定延误工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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