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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终字第574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50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终字第574号
【裁判要旨】当建设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生返修时,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应当用于支付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如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另请他人维修,亦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保维修义务,发包人另请他人维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仍应在质保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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