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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一初字第94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4478 次 标签: 延误工期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但通常移交工程日期会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对于逾期交工如属于多因一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责任,应当判断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逾期交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合理期限内容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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