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0441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0441号
【裁判要旨】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客观上造成过程延误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单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的发生,可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摊损失。
【裁判要旨】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客观上造成过程延误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单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的发生,可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