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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840 次 标签: 工程量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包括增加工程,诉讼中发包人主张增加的工程由其完成,应由其举证证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以及增加的工程由其施工,否则应认定增加工程由承包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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