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6号
更新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32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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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6号
【裁判要旨】政策调整导致未能获得贷款而错过付款时间也应认定为未按预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在预售合同中对购房款支付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国家宏观政策引起的房地产贷款政策变化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贷款的,不属于情势变更之范畴,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裁判要旨】政策调整导致未能获得贷款而错过付款时间也应认定为未按预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在预售合同中对购房款支付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国家宏观政策引起的房地产贷款政策变化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贷款的,不属于情势变更之范畴,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