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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518号

更新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3404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518号
【裁判要旨】裁定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适用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对于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适用于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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