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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2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4502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3606 次 标签: 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购房人虽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条件,但未办理房屋过户,不构成善意取得,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夫妻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22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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