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泉民初字第4910号
文章摘要:
【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泉民初字第4910号
【裁判摘要】《售房合同》系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在合同期限内电话联系原告主动要求向原告方偿还本息,但因原告不认可借贷关系,致使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合同履行不能,应视为借贷合同的中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民间借贷合同中止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售房合同》系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在合同期限内电话联系原告主动要求向原告方偿还本息,但因原告不认可借贷关系,致使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合同履行不能,应视为借贷合同的中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民间借贷合同中止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