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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0880号

更新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3406 次 标签: 主从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0880号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卖车库的内容,房屋和车库相互独立,应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从买卖合同关系——房屋和车库虽然约定在同一份买卖合同中,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标的物,也分别约定了价款,应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从买卖合同关系,车库买卖不能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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