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4号
更新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33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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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要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裁判要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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