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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3688 次 标签: 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房屋买卖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购房款后应当代为转付给第三人,并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受托人并未按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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