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008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20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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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008号
【裁判要旨】购房者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产公司进行维修、补偿等,但以此理由拒绝收房的维权方式不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购房者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产公司进行维修、补偿等,但以此理由拒绝收房的维权方式不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