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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537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45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537号
【裁判要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但不满足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提前交付,买受人接受后不得再主张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条件交付,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但买受人明知开发商没有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而仅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同意接受,应当视为是双方以默示方式变更交付条件,这种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交付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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