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四终字第153号;(2011)东民再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1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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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因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而未付剩余房款不构成根本违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四终字第153号;(2011)东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买卖双方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发生分歧,双方应通过协商等方式对合同进行补充予以解决,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不明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四终字第153号;(2011)东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买卖双方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发生分歧,双方应通过协商等方式对合同进行补充予以解决,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不明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