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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92号(1)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53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92号
【提要】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除了要认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也时常会涉及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第三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的情况,其行为究竟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是债务承担还是代为履行,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已成为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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