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13号 更新时间:2016-09-14 浏览次数:3644 次 标签: 备案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1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其中一份只是作为交付相关部门备案之用,则应认定另一份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445号 下一篇: 房两租中履行承租人确定及后果处理——陈某某诉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