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更新时间:2016-09-15 浏览次数:28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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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裁判要旨】虽然两个两个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两个承租人共同管理和适用该房屋,应认定两个承租人为该房屋的共同租赁人。
【裁判要旨】虽然两个两个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两个承租人共同管理和适用该房屋,应认定两个承租人为该房屋的共同租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