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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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定金给付方)按照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20%以内)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定金接受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方式:定金标的物只能是金钱、其他替代物(种类物) 回目录
1.定金标的物只能是金钱;
2.定金标的物:
(1)只能是其他替代物(种类物):
(2)不能是特定物。
定金担保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合同债务履行担保;
2.合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
定金类型 回目录
1.立约定金——预约的违约金;
【注解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成约定金——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注解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约定解除权;
【注解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违约定金(《民法典》规定);
5.证约定金(我国未规定)——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预付款和定金区别 回目录
1.目的不同:
(1)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其经济目的以预先支付的形式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不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目的;
(2)给付定金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2.性质不同:
(1)预付款的约定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诺成协议;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3.效力不同:
(1)预付款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的效力、不具有定金罚则效力;
(2)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效力。
4.适用范围不同:
(1)预付款主要适用于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2)定金除了借款合同外广泛适用各类合同。
定金与押金区别:押金本质上属于质押担保范畴、具有一定担保功能 回目录
1.付款时间不同:
(1)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之前交付;
(2)押金给付时间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可在订立合同之前、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
2.给付数额不同:
(1)定金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押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没有数额上的具体限制。
3.法律效力不同:
(1)定金具有定金罚则的担保功能;
(2)押金的担保功能不具有定金罚则功能。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定金兼具有合同和金钱担保的双重特点:
A.定金既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B.定金也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定金罚则)。
②定金性质为信托的所有权让与(通说):
A.在担保期间,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
B.接受定金方对定金拥有所有权。
③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担保(双向担保):
A.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信托关系终止,定金由接受一方所有:定金所有权发生绝对转移,不需要再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行使定金上权利;
B.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成为交付定金一方索赔标准:接受定金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④定金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⑤定金不具有补偿性而具有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受两个方面限制:
A.定金法定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
B.定金+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价金总额。
⑥预约金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双方在预约合同中的约定:
A.如果具备了定金性质,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均可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B.如果不具备定金性质,则预约金只能作为预付款,如签订本约则抵作本约预付款,没有签订本约则退回预约金。
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定金规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4.2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
【摘要】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不得随意使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提示】合同约定为定金,在汇款单中将定金填写为“货款”,这只是一种记载方式,并不是向对方作出的改变定金性质的意思表示,其填写行为并不能否定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还是应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认定为定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95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协议终止后退还保证金,未见适用定金罚则,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定金。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在合同解除后,应依约退还保证金。
·[2008]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2009]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关于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提示】投标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属性,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关于“竞价保证金(押金)”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对中标人弃标、竞标人不参加竟投、中标后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或不与签订合同的,竞标押金将如何处理的规定,是对中标人和竞标人的一种约束,不具有“招标单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裁判要旨】押金不能在承租方出现违约时由出租方简单地加以没收,应根据承租方违约的具体情节认定。
【裁判摘要】押金实际为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是附停止条件的返还债务的金钱所有权的转移(让与担保),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降低承租人逃租的可能性,保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维持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能主张用押金扣除租金,出租人也不得借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而没收押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2号
【裁判摘要】押金制度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履约担保方式,在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参照租金数额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如果承租人依约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与相关费用,至租赁期满时将完好无损的房屋按时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将返还押金给承租人。因此,押金不仅担保房屋的完好状况与租金的收取,也担保租赁合同的履约期限。承租人在任何一方面的违约行为都将影响到押金的返还。由于押金制度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押金收取与返还规则都由租赁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对有关约定予以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吴建华与陈宇辉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押金的给付:“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付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押金的返还规则:“乙方如拖欠房租水电费或者中途解除合同,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了无权收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押金)外,还要负责期间应付租金以及按照甲方要求缴付该楼房所需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吴建华租赁的厂房月租金为20240元,宿舍按小间350元/月、大间450元/月计算,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参照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因素,陈宇辉与吴建华约定由陈宇辉收取押金50000元,符合租赁市场的商业惯例。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吴建华完全没有履行《租赁合同》,导致陈宇辉基于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落空,已符合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吴建华无权收回押金的情形。
【裁判要旨】出让人具有将竞买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该竞买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
【裁判摘要】关于鑫达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买保证金1300万元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拍卖须知》第十六条载明“未尽事宜依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根据该条约定,当事人具有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内容转化为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该转引条款属于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4.2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南充市国土局主张,根据《拍卖须知》约定,“八、付款期限……竞得人所交竞得履约保证金可以抵支拍卖价款,也可在交清全部拍卖成交总价款后退回。十四、注意事项……(五)竞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可转为交易费或土地出让金……”,双方已明确该笔竞拍保证金不属于定金性质。......从前述内容可知,南充市国土局具有将竞买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上述约定符合担保法及合同法关于定金性质的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一审判决认定案涉1300万元竞买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名为定金但违约责任无定金罚则约定不构成定金——本案中,永生公司与江北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所剩余的预付款2756146.3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此外,双方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上述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浙行终1178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涉案投资意向书并未约定定金罚则,该投资意向书第五条载明为表示投资诚意,甲乙双方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300万元作为定金。第七条载明企业用地申报批准后,乙方应积极及时前来办理施工进场的有关手续,若逾期,甲方有权中止该意向,定金不计息退还。从上述约定内容看,育英器材公司所交付的300万元名为定金,但不适用定金罚则。平阳经开区管委会于1999年5月6日出具的《收款凭证》中也载明此款为地价款,平阳县政府和育英房开公司亦均认为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原审判决对此适用定金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写为“订金”,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致的,应认定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中的“定”,写为“订”字,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是一致的,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