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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更新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4909 次 标签: 物业服务费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服务费用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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