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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更新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4505 次 标签: 租金 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结构是否可以改变约定出现矛盾(“房屋装修时与隔壁房屋的隔墙可以打通,但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导致房屋闲置,对于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因双方用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分担损失。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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