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再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3747 次 标签: 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再字第4号 【裁判要旨】在承租人就其超期占用租赁物以及损坏租赁物的行为未向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出租人对承租人提出配合、协助搬迁的要求,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合同解除后仍占有房屋的使用费截止时间如何认定? 下一篇: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