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4091 次 标签: 根本违约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177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