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2号 更新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2715 次 标签: 租金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127号 下一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