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因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社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更新时间:2016-09-17 浏览次数:18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结果 4评析 上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 下一篇: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