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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95号

更新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3588 次 标签: 劳动监察追诉时效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劳动监察追诉时效起算点的认定——连续性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属于消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行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应当购买社会保险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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