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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0-04   浏览次数:3937 次 标签: 专项维修基金 诉讼时效 业主共有权 专项维修资金 法定义务

文章摘要: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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