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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更新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6302 次 标签: 程序性行政行为 政诉讼 工伤认定 受理 工伤认定中止 中止行为可诉性 行政行为可诉性

文章摘要:

【案号】(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
【裁判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基本案情:(1)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2)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3)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中止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