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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更新时间:2016-11-30   浏览次数:16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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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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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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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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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 

【裁判要旨1】《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应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而不得援引《刑法修正案》的条文。

【裁判要旨2】审判时司法解释没有确定罪名的,应当根据准确、简明的原则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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