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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洗钱罪

更新时间:2016-12-04   浏览次数:3038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洗钱罪?2.什么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3.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6.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8.什么是洗钱罪犯罪追诉标准?9.洗钱罪如何量刑处罚?10.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有哪些区别?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洗钱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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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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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洗钱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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