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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1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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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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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回目录

    一、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

    1.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

    2.行为人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

   【提示】公众应当谨慎将自己帐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①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②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④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⑤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⑥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⑦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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