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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2-04   浏览次数:23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洗钱,并且具有“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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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洗钱,并且具有“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一、“明知”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1.被告人的认知能力;

    2.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3.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

    4.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

    5.被告人的供述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明知”的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过失成立洗钱罪,间接故意不可能成立洗钱罪。

    ②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不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而加以掩饰、隐瞒的,应构成窝赃、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而不构成洗钱罪。

    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窝赃、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汪照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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