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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2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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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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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3.数额较大的行为[5000元以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作为权利质押,获取其他财产利益的,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②买卖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不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不构成犯罪)。

    ③冒用他人有价证券,即行为人窃取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交易情况等个人资料后,将客户账上的证券卖掉,在交割后取走现金的行为,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不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

    ④国债回购交易中诈骗行为,不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⑤使用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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